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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通则最新全文:以贷收息红线在哪?借款人必看

配资门户 2026-06-26 2

<{配资门户}>贷款通则最新全文:以贷收息红线在哪?借款人必看

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规范贷款行为,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信贷资产的安全,提高贷款使用的整体效益,促进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本通则所称贷款人,系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

本通则所称借款人,系指从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法人、

本通则中所称贷款系指贷款人对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

第三条贷款的发放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发

第四条借款人与贷款人的借贷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开展贷款业务, 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密切协作的原则,不得从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是实施《贷款通则》的监管机关。

第二章 贷款种类

自营贷款,系指贷款人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自主发放的贷款, 其风险由贷

委托贷款,系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

特定贷款,系指经国务院批准并对贷款可能造成的损失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后

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 1年以内(含1

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 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的贷

长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 5年(不含5

保证贷款,系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者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

抵押贷款,系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

质押贷款,系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

票据贴现,系指贷款人以购买借款人未到期商业票据的方式发放的贷款。

第十条除委托贷款以外,贷款人发放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贷款人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

经贷款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

保。

第三章

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能力和贷款人的资金供给能力由借贷双方共同商议后确定,并在借款合同中载明。

自营贷款期限最长一般不得超过 10年,超过10年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票据贴现的贴现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贴现期限为从贴现之日起到票据到期日止。

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借款人应当在贷款到期日之前,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展期。是否展期由贷款人决定。申请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展期的,还应

当由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出具同意的书面证明。已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借款人未申请展期或申请展期未得到批准,其贷款从到期日次日起,转入逾

贷款人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每笔贷款利

贷款人和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计息规定按期计收或交付利息。

贷款的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 从展期之日起,贷款

根据国家政策,为了促进某些产业和地区经济的发展,有关部门可以对贷款补贴利息。

对有关部门贴息的贷款,承办银行应当自主审查发放,并根据本通则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除国务院决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决定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贷款人应当依据国务院决定,按照职责权限范围具体办理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

第四章 借款人

第十七条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

一、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 没有清偿

二、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 应当经过工商部

四、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

六、申请中期、长期贷款的,新建项目的企业法人所有者权益与项目所需总

一、可以自主向主办银行或者其他银行的经办机构申请贷款并依条件取得贷

一、应当如实提供贷款人要求的资料(法律规定不能提供者除外),应当向

贷款人如实提供所有开户行、 帐号及存贷款余额情况,配合贷款人的调查、审查

二、应当接受贷款人对其使用信贷资金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 财务活动的监

六、有危及贷款人债权完全情况时, 应当及时通知贷款人,同时采取保全措

一、不得在一个贷款人同一辖区内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同级分支机构取得贷

二、不得向贷款人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

五、除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以外, 不得用贷款经营房地产业务;

八、不得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

第五章 贷款人

第二十一条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

根据贷款条件和贷款程序自主审查和决定贷款,除国务院批准的特定贷款

五、借款人未能履行借款合同规定义务的, 贷款人有权依合同约定要求借款

六、在贷款将受或已受损失时, 可依据合同规定,采取使贷款免受损失的措

三、贷款人应当审议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并及时答复贷与不贷。短期贷款答复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中期、长期贷款答复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国家另有规

四、应当对借款人的债务、财务、生产、经营情况保密,但对依法查询者除

一、贷款的发放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九条关于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四十条关于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

(六)在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合作、分立、产权有偿转让、股份制改造等体制变更过程中,未清偿原有贷款债务、落实原有贷款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

四、自营贷款和特定贷款,除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利息之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委托贷款,除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手续费之外, 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第六章贷款程序

借款人应当填写包括借款金额、 借款用途、偿还能力及还款方式等主要内容

二、财政部门或会计(审计)事务所核准的上年度财务报告,以及申请借款

四、抵押物、质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的同意抵押、 质押的证明及保证人拟同

应当根据借款人的领导者素质、经济实力、资金结构、履约情况、经营效益

和发展前景等因素,评定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评级可由贷款人独立进行, 内部掌

贷款人受理借款人申请后,应当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以及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抵押物、质物、保证人情况,测定贷款的风

贷款人应当建立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贷款管理制度。 审查人员应当对调查人员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 评定,复测贷款风险度贷款通则 最新全文 以贷收息, 提出意见,按规定权限报批。

所有贷款应当由贷款人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应当约定借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借款期限,还款方式,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

保证贷款应当由保证人与贷款人签订保证合同, 或保证人在借款合同上载明与贷款人协商一致的保证条款, 加盖保证人的法人公章, 并由保证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署姓名。 抵押贷款、 质押贷款应当由抵押人、 出质人与贷款

贷款人要按借款合同规定按期发放贷款。 贷款人不按合同约定按期发放贷款

贷款发放后,贷款人应当对借款人执行借款合同情况及借款人的经营情况进

贷款通则 最新全文 以贷收息_贷款种类_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

贷款人在短期贷款到期 1 个星期之前、中长期贷款到期 1 个月之前,应当向

贷款人对逾期的贷款要及时发出催收通知单,做好逾期贷款本息的催收工

贷款人对不能按借款合同约定期限归还的贷款, 应当按规定加罚利息; 对不

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应当与贷款人协商。

第七章 不良贷款监管

第三十三条贷款人应当建立和完善贷款的质量监管制度, 对不良贷款进行分

呆滞贷款,系指按财政部有关规定,逾期(含展期后到期)超过规定年限以

上仍未归还的贷款, 或虽未逾期或逾期不满规定年限但生产经营已终止、 项目已

停建的贷款(不含呆帐贷款)。

逾期贷款,系指借款合同约定到期(含展期后到期)未归还的贷款(不含呆

不良贷款由会计、 信贷部门提供数据, 由稽核部门负责审核并按规定权限认定,贷款人应当按季填报不良贷款情况表。 在报上级行的同时, 应当报中国人民

贷款人的呆帐贷款、呆滞贷款、逾期贷款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比例。贷款人应当对所属分支机构下达和考核呆帐贷款、 呆滞贷款和逾期贷款的有关指

第三十七条不良贷款的催收和呆帐贷款的冲销:

信贷部门负责不良贷款的催收, 稽核部门负责对催收情况的检查。 贷款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呆帐准备金, 并按照呆帐冲销的条件和程序冲销呆帐贷

未经国务院批准, 贷款人不得豁免贷款。 除国务院批准外,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贷款人豁免贷款。

第八章 贷款管理责任制

贷款实行分级经营管理, 各级行长应当在授权范围内对贷款的发放和收回负全部责任。行长可以授权副行长或贷款管理部门负责审批贷款, 副行长或贷款管

第三十九条贷款人各级机构应当建立有行长或副行长(经理、主任,下同)

贷款调查评估人员负责贷款调查评估, 承担调查失误和评估失准的责任; 贷款审查人员负责贷款风险的审查, 承担审查失误的责任; 贷款发放人员负责贷款

贷款人应当根据业务量大小、 管理水平和贷款风险度确定各级分支机构的审批权限,超过审批权限的贷款, 应当报上级审批。 各级分支机构应当根据贷款种类、借款人的信用等级和抵押物、 质物、保证人等情况确定每一笔贷款的风险度。

各级贷款管理部门应将贷款管理的每一个环节的管理责任落实到部门、岗

贷款管理人员在调离原工作岗位时, 应当对其在任职期间和权限内所发放的贷款风险情况进行审计。

第九章 贷款债权保全和清偿的管理

第四十五条借款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借兼并、破产或者股份制改造等途径,逃避银行债务, 侵吞信贷资金; 不得借承包、 租赁等途径逃避贷款人的信贷监管

第四十六条贷款人有权参与处于兼并、 破产或股份制改造等过程中的借款人

第四十七条贷款人应当要求实行承包、 租赁经营的借款人, 在承包、租赁合

第四十八条贷款人对实行股份制改造的借款人, 应当要求其重新签订借款合

对实行整体股份制改造的借款人, 应当明确其所欠贷款债务由改造后公司全部承担;对实行部分股份制改造的借款人, 应当要求改造后的股份公司按占用借

第四十九条贷款人对联营后组成新的企业法人的借款人, 应当要求其依据所

第五十条贷款人对合并(兼并)的借款人,应当要求其在合并(兼并)前清

借款人不清偿贷款债务或未提供相应担保, 贷款人应当要求合并 (兼并)企业或合并后新成立的企业承担归还原借款人贷款的义务, 并与之重新签订有关合

第五十一条贷款人对与外商合资 (合作)的借款人, 应当要求其继续承担合资(合作)前的贷款归还责任,并要求其将所得收益优先归还贷款。借款人用已

第五十二条贷款人对分立的借款人, 应当要求其在分立前清偿贷款债务或提

借款人不清偿贷款债务或未提供相应担保,贷款人应当要求分立后的各企

业,按照分立时所占资本或资产比例或协议, 对原借款人所欠贷款承担清偿责任。对设立子公司的借款人,应当要求其子公司按所得资本或资产的比例承担和偿还

第五十三条贷款人对产权有偿转让或申请解散的借款人贷款通则最新全文:以贷收息红线在哪?借款人必看, 应当要求其在产权

第五十四条贷款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参与借款人破产财产的认定与债权债

务的处臵,对于破产借款人已设定财产抵押、 质押或其他担保的贷款债权, 贷款

第十章 贷款管理特别规定

借款人应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与其开立基本帐户的贷款人建立贷款主办行关系。

借款人发生企业分立、 股分制改造、重大项目建设等涉及信贷资金使用和安全的重大经济活动, 事先应当征求主办行的意见。 一个借款人只能有一个贷款主

主办行不包资金, 但应当按规定有计划地对借款人提供贷款, 为借款人提供

第五十六条银团贷款应当确定一个贷款人为牵头行,并签订银团贷款协议,明确各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共同评审贷款项目。 牵头行应当按协议确定的比例监督贷款的偿还。银团贷款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第五十八条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的种类、 对象、范围,应当符合中国人民银

第五十九条贷款人发放异地贷款, 或者接受异地存款, 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

第六十一条各级行政部门和个事业单位、 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 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 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 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

第十一章 罚则

第六十二条贷款人违反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有关规定发放贷款的,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七十五条, 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 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并且应当依照第七十六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第六十三条贷款人违反规定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

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条件的, 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

第六十四条贷款人的工作人员对单位或者个人强令其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

保未予拒绝的, 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八十五条给予纪律处

第六十五条贷款人的有关责任人员违反本通则有关规定, 应当给予纪律处分和罚款;情节严重或屡次违反的,应当调离工作岗位,取消任职资格;造成严重

第六十六条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处以 5000 元以上 1

第六十七条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5 万元以上 30

三、贷款人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对自营贷款或者特定贷款在计收利息之外收取其他任何费用的,或者对委托贷款在计收手续费之外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第六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银行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的,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八十五条,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或者个人给予纪律处分; 造成经济损失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第六十九条借款人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 构成犯罪的, 应当依照《中华人

第七十条借款人违反本通则第九章第四十二条规定, 蓄意通过兼并、 破产或者股份制改造等途径侵吞信贷资金的, 应当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部分的赔偿责任并处以罚款; 造成贷款人重大经济损失的, 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直

借款人违反本通则第九章其他条款规定, 致使贷款债务落空, 由贷款人停止发放新贷款, 并提前收回原发放的贷款。 造成信贷资产损失的, 借款人及其主管人员或其他个人, 应当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责任。 在未履行赔偿责任之前, 其他

第七十一条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贷款人对其部分或全部贷款加收利

息;情节特别严重的, 由贷款人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 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四、未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用贷款经营房地产业务的; 依法取

第七十二条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由贷款人责令改正。 情节特别严重或逾期不改正的,由贷款人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 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

一、向贷款人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资料的;

三、拒绝接受贷款人对其使用信贷资金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 财务活动监督

第七十三条行政部门、企事业单位、股份合作经济组织、供销合作社、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擅自发放贷款的; 企业之间擅自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对出借方按违规收入处以 1 倍以上至 5 倍以下罚款,并由中

第七十四条当事人对中国人民银行处罚决定不服的, 可按《中国人民银行行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七十五条国家政策性银行、外资金融机构(含外资、中外合资、外资金融

第七十六条有关外国政府贷款、 出口信贷、外商贴息贷款、 出口信贷项下的对外担保以及与上述贷款配套的国际商业贷款的管理办法, 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

第七十七条贷款人可根据本通则制定实施细则,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七十八条本通则自实施之日起, 中国人民银行和各贷款人在此以前制定的

第八十条本通则自 1996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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